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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十、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就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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