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
《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
《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
《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