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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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