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
《暂行办法》第
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