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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2)跨区县收生的寄宿学校和民办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初中入学有关工作。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需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录取校在规定时间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新生“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三)关于毕业考试
  小学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试的范围、目标、方式均应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各区县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题质量。各区县和学校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结合课改的进程和要求,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实验,正确引导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四)关于收费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
  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执行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度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借读免交借读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借读,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明等五证,免交借读费
  (五)关于规范操作
  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附后)。
  各中小学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在放暑假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严格按照免试原则开展招生工作,对于招收特长生和暂时保留的实验班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教委建立统一的招生规则,取消学校自行设计的招生规则。
  各区县要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禁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以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委。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规定时间将书面总结材料和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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