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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6.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实验校(实验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并以此为名测试、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必须建立在普通班级和学生的基础上。2007年起,用2-3年时间逐步取消各类实验班。就读实验校(班)入学具体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可参照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初中入学工作,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各区采取发放报名卡等措施,控制学生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参加实验校(实验班)招生,原则上不超过两所。入学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成长记录册为主要录取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各类荣誉证书和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等证书、证明,并不得以其作为录取的依据。
  7.就读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就读企事业举办子弟学校
  学校须在区县教委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委审批,区县教委按批准名单将学生分配给报批的学校。
  9.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
  区县教委要规范“共建”行为,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总人数要有所下降。学校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按企事业举办子弟学校招收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程序和时间办理。
  10.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借读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等文件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调,切实做好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后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入学的学生,录取名单经区县招生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刻录入到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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