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地来京流动人员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借读,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等五证,可以免交借读费。
(二)入学方式
1.划片分配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到划定的公办小学办理小学登记入学手续。区域内跨片就读须经区县招生部门批准并备案。
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免试升入初中。区县招生部门要依据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提供的毕业年级学生名单进行招生管理。
申请跨区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跨区县就读须经区县招生部门批准。
2.就读寄宿学校
寄宿校(班)跨区县招生,需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愿申请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上述跨区条款)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7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3.就读暂时未进行调整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
暂时未进行调整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要按照区县制定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新生的任务。学校要在区县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成长记录册为主要录取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各类荣誉证书和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等证书、证明,并不得以其作为录取的依据。
4.就读民办学校
参照有关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确定。
5.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项目,各区县要采取发放测试卡等措施控制学生测试次数,每个学生参加测试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两所。各校接收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的计划(包括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须报区县教委批准,数量应控制在2006年的比例,区县教委将批准的各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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