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07]6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7年第4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第154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就2007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07年我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教,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通过完善小学和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小学、初中免试入学和就近入学原则,所有学校不能通过自行组织的考试或测试录取学生。
第二,坚持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责任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原则。各区县政府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水平的差距,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方案。
第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4.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5.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