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管,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险投入,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机制。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基数核定、基金征缴和管理体制,强化征缴管理,实现依法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支持力度,重点落实各级财政对养老金收支缺口以及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4)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保基金运营和监督机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帐户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制度,健全多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全程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1)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方面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在“十一五”前期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2)继续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是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和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进一步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形成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办法。二是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指导监控体系。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报酬权益。三是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年检,加强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健全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监察执法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加强盟市级监察机构,健全旗县级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或派出机构,逐步建立起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四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通过重要案例讲评,全区性典型案例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案件办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推行信息化办公方式,提高监察工作的技术含量,逐步建立起全区性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统计报告制、网上投诉举报制和信息交流通报制,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全面推行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和重大违法案件通报制。四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监察人才培养教育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监察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监察执法工作,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4)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调整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方面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二是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不断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拓宽劳动争议处理的渠道,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构建内部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体系。三是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推行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人员职业化,建立一支完备的专兼职仲裁员队伍,逐步提高仲裁员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搞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