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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4)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考核评价的标准、制度与机制。大力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新体系。加快技师、高级技师考核与评聘制度改革,改进考评方法,扩大评聘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多方选拔高技能人才。
  (5)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制度。自治区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区技术能才”的获得者,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表彰制度。各地区、各行业、企业也要针对高技能人才特点,建立多种表彰奖励形式,营造全社会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指导企业和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岗位测试和确定岗位薪级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使高技能岗位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落实好用人单位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应享受的技术津贴。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出国进修、带薪休假、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探讨和研究建立一套鼓励社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形成知识不断更新,技术不断提高,高技能高待遇的制度。
  (6)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办法,重点抓好自治区优势产业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我区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政策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积极推广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到2010年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效分解老龄化的风险与压力。全面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基本制度、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适应城镇居民不同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通过探索多种保障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在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建立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调整工伤待遇水平的机制。扩展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探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办法,使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
  (2)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在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自治区级统筹,增强统筹调剂能力。逐步推进失业保险盟市级统筹,充分发挥自治区级调剂金的作用。与促进灵活就业、加快城镇化建设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相配合,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将非公有制企业、有条件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将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问题,探索适合进城务工农牧民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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