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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3)加强就业宏观管理,着手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体系。在大力促进就业的同时,要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效调控失业。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二是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就业、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等,有效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完善企业裁员机制,避免把富余人员集中推向社会,国有企业要尽可能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措施安置富余人员,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以生活保障向促进就业的转变。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并把它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加强对全区劳动力的就业状况的动态分析监测。
  (4)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在经济发展中拓宽就业空间,开拓就业岗位,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拉动力。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出一些旨在增加就业机会的政策,把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容量及其成效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在制定本区域内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规划、企业改革政策以及财政支出结构时,都要着眼于激励就业和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注意培植经济和就业的共同增长。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灵活多样性。努力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统一,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相一致,实现城镇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着力改善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促进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走以创业促就业的路子。密切区域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水平,积极扩大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在扩大就业总量的同时注重提高就业质量,把就业再就业与执行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保障、完善社会保险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就业再就业的稳定性,防止职工频繁失业。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1)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手段和长效措施。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培训资源,结合就业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其职业转换和自主创业能力。在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高校大中专和高初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同时,结合我区城乡经济发展特点,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城镇化和面向农牧业产业化的方向,按照平等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实施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培训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培训机制,完善职业培训的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综合运用扶持政策和激励手段,整合社会培训资源,逐步形成在政府统筹下,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和用人单位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2)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校企合作为纽带、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工程。引导和鼓励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方针,积极推动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改革,规范职业院校培训标准,建立科学的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对接的评估制度,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评价体系。加强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重点加强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国家示范性技工学校10所、自治区示范性技工学校15所。
  (3)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结合我区能源、化工、冶金、机械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6大优势产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和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重点组建6个具有综合性、辐射性、示范性的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落实“522”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即5年间培养新技师2万人,初、中、高级技术工人20万人以上),使技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与初中级技工的比例达到12 ∶35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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