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确实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经家属认可或者经过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期间病发时可中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先进性
和广泛性。代表中应包括各条战线上的英雄模范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青年、妇女、少数民族、各界非党代表人士、爱国人士、归侨等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代表中,非党群众不应少于百分之三十五;妇女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政机关干部不宜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青年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为充分发扬民主,在提名协商时不要给选区硬性规定各方面代表的比例。代表的广泛性要通过民主协商来实现。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应由选民自下而上推荐提出,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的,即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同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 选民或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荐给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一般可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并尽可能地推荐到选民对他比较熟悉的选区。
第三十二条 各级选举组织对于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如实汇总上报,不得任意增减或调换。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氏笔画为序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向各选民小组公布。为便于选民讨论代表候选人,各选区要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民小组中反复讨论,充分酝酿,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把持包办。经过几上几下的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意见和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多次协商,代表候选人名额仍超过应选名额一倍的,可进行预选,按多数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