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级机关及其所属的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在市区的,应参加县的选举,市区可不予登记。工作人员家属户口在市区的,由市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7、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行政区域的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各在其单位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8、离休、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在原工作单位或已退休仍工作的,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其他退休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9、厂矿企业为外地代培的人员,视情况可回原单位也可在培训单位登记并参加选举,但应通知其原单位。在本地代培的人员,在原单位登记;
10、从外地迁入未办理好落户手续,或与本地人结婚而无户口的,可在现住地予以登记,但不得视为落户的依据;
11、选举期间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其中出国人员可委托其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登记、投票;
12、在地方医院住院的军队伤病员和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在所在单位登记并参加选举;
13、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登记;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在所在地方登记并参加选举;
14、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参加军队选举。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在地方工作的,在地方所在单位登记;没有工作、户口在地方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没有工作和户口或户口在军队的,在所在部队进行登记。
15、本《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在本人现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使一个应该有选举权利的人被错误地剥夺选举权利;也不使一个不应该有选举权利的人,取得选举权利。
第二十五条 依照
《选举法》第
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反革命犯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期满的其他犯罪分子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刑法》生效前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犯和判处有期徒刑的反革命犯,由劳改单位提名,经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则准予行使选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