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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改)

  第十九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应以邻近的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村也可以单独划分;在市区、镇,可按街道居民组织划分选区,也可以同邻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合划一个选区。较大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包括乡村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以单独或者按行业、系统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一般可以几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村划为一个选区;镇内街道居民可以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划为一个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但是联合选区不宜过多。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当地进行投票选举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在登记前,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使他们懂得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登记方法和要求,工作要认真细致。村民应以村民小组,市、镇可按机关、工厂、学校、商店、街道设立选民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站登记,行动不便的由登记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
  农村、街道居民应以户口为依据进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职工名册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对照户口底卡、职工名册进行预登。登记时,应坚持边宣传、边登记、边核对的工作方法;登记后要认真复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农村居民,在所在村民小组或乡、村企事业单位登记;
  2、市、镇街道无职业的居民,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3、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其工作单位登记;
  4、计划内的临时工、经批准的合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大专院校的选民登记应尽量避开假期;
  5、工作调动,户口未迁的人员,应在现在工作单位登记。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在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其现住地进行登记。但应通知其原住地选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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