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修改)(发布日期:1987年2月8日,实施日期: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选举实践经验,制定《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本细则没作规定的,按
《选举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政权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上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下级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领导。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代表性的人物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设区的市和地区,在县、乡换届选举时,要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地区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地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县、乡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