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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区重点实施十项民生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

  (七)城乡医疗保障工程。2007年要重点实施好总投资5.6亿元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农村牧区卫生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认真开展达标评估工作,力争有40%的旗县基本达标。进一步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机构房屋、设备和人员队伍建设,完成303个苏木乡镇卫生院、18个旗县医院、20个旗县妇幼保健所、14个旗县蒙医医院建设任务。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建设布局,实现每个苏木乡镇至少有一所标准卫生院、每个嘎查村有一所标准卫生室的目标。在95个旗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农牧业人口覆盖面达到100%,参合率力争达到85%以上。加快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自治区将选定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试点,各盟市所在地也要抓好2至3个试点,积累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经验,制定出台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双向转诊制、药品零加成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全面开展设置济困病房和门诊工作,2007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开设济困病房和门诊,使就医困难的群众都能得到免收挂号费、减免10%以上药费和20%以上大型设备检查费的优惠。
  (八)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程。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统筹做好困难群体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年力争新增城镇就业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其中“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继续解决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九)提高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工程。要进一步巩固城镇确保发放成果,在实行动态跟踪和重点监控的同时,逐步建立重点监控基金,完善确保发放应急处理方案。在确保当期不发生新拖欠的基础上,对1998年以前的历史拖欠要分清责任,制定计划,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补发完毕。失业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都要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提高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要努力增加参保人数,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要分别达到370万人(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参保246万人)、223万人、350万人、162万人和140万人。自治区将投入资金1300万元,重点抓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出台指导办法;各盟市要制定整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落实财政支持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城市和地区要有实质性突破。要继续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医疗保险要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农民工等特殊就业人群和解决森工、煤炭企业等遗留问题为重点,扩大覆盖人数。
  (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目前,全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86945户,全部解决这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需要投入资金总额6.5亿元。2007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使用相关收费1亿元左右,重点用于解决部分廉租房建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问题,拟新建廉租住房4.1万平方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以后每年以安排1亿多元的规模,到2010年末,将全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全部解决。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扶持力度,扩大建设规模,全区经济适用住房要占到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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