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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

  (一)献血者本人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达到一千毫升的,可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累计献血量不满一千毫升的,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亲属医疗用血,可累计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
  第五条 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已有一方报销过医疗用血费用的,再次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累计献血量达到一千毫升的,无论献血者的亲属报销的医疗用血费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献血者可继续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
  (二)累计献血量不满一千毫升,献血者的亲属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不足献血量的,献血者本人可享受报销的最大医疗用血费用,按照献血量减去亲属用血量后的剩余血量的五倍计算;献血者的亲属报销的医疗用血量已达到献血量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不再享受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三)献血者本人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达到或超过五倍献血量的,献血者的亲属均不再享受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四)献血者本人已报销的医疗用血量未达到五倍献血量的,献血者的亲属可报销的最大医疗用血费用,按照献血量减去献血者五分之一的累计用血量计算。
  第六条 计算累计献血量时限应以医疗机构发票写明的医疗用血日期为准,在此之前结余的献血量方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第七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中心血站或其采供血点办理报销手续:
  (一)献血者本人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用血费用发票及用血明细等材料。
  (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用血费用发票、用血明细,以及用血者(或献血者)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献血者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籍本、结婚证等材料。
  第八条 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应当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工作程序,为用血者及时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为用血者开具单独的医疗用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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