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
(青卫法规字[2006]22号)
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卫生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以下简称“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献血量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折算:
(一)献(用)血量二百毫升按一个单位计算,献(用)一个治疗量的单采成分血,按八百毫升血量计算。
(二)使用任何手工制备的成分血的,按二百毫升血量折算报销一个单位手工制备成分血的费用。
(三)使用血浆,按二百毫升血量折算五百毫升血浆量的费用。
(四)使用“冷沉淀”,按二百毫升血量折算八十个国际单位“冷沉淀”的用血费用。
(五)使用一个治疗量的单采成分血,折算报销八百毫升全血的用血费用。
RH(-)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医疗用血,无论使用RH(-)或RH(+)血液,均按上述的献血量标准折算,报销相应用血费用。
第四条 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仅有一方报销医疗费用的,其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