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办理招标投标、委托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实施监理、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查、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6.规范项目手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领取项目手册,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情况、物业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有关意见,并根据工程进度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依法领取项目手册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查处。
7.规范项目资本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领取经营权证明。未办理资本金监管手续或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8.规范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职责依法查处。
(三)规范房地产经营管理
1.规范预(销)售管理
(1)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未实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告知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规范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通过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对于未通过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统一预(销)售,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或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企业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