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
1.规范开发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计划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未列入开发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对不严格执行计划、不按时开竣工的,市发改、建设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规范开发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协议非法开发等行为,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3.规范规划控制管理
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限定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发建设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企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以及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4.规范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依法申请拆迁许可,并按程序实施房屋拆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拆迁评估。对违反拆迁年度计划或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以及违法进行拆迁评估等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规范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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