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6]66号 2006年7月1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环节多,情况复杂,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企业诚信度差、管理水平低,不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不按时开竣工、虚假广告、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实施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1.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要积极引导和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市场和政策研究机制,提高决策力;建立资金控制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产品研发和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
2.规范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开发资质管理,对开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业绩等资质条件,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时开竣工、无开发项目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降低或注销其开发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