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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4.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动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5.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努力减轻事故危害和损失;
  6.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有关人员工作责任:
  1.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食品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食品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要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加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检查。根据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办法,在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检查(抽查)。考核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5.各级政府确定的其它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将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市政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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