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5〕7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精神,特制订嘉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工作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督查、考核和奖惩;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7.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8.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各级经贸、农经、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和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2.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3.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