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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取得下列情形的矿业权,必须缴纳矿业权价款:
  (一)本办法规定须有偿协议出让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人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但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三)矿业权人已取得无需勘查直接设置采矿权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烧制白灰用石灰岩;型砂等)的采矿权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四)按照空白区域登记的煤炭探矿权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以市场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煤炭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市场出让成交价格为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按照评估确认(备案)的结果缴纳,其中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转化部分的价款可优惠50%。盟市分成的部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政策。
  矿业权人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凡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应在2007年10月底前进行有偿处置。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核实基准日必须在2006年12月底以前,矿业权价款按照评估确认(备案)的结果缴纳,其中煤炭矿业权价款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可采储量回采率不得低于50%。

  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表

  可采储量:元/吨

┌─────┬─────┬─────┬─────┬─────┬──────┬──────┐
│ 评估出 │ 无烟煤 │焦煤、1/3 │ 炼焦配煤 │  贫煤  │  优质  │  褐煤  │
│ 让价格 │     │焦煤、肥煤│     │     │  动力煤  │      │
├─────┼─────┼─────┼─────┼─────┼──────┼──────┤
│ 采矿权 │ 8.0-9.0 │ 7.0-8.0 │ 5.5-6.8 │ 5.0-6.0 │ 2.5-3.5  │  1.5   │
├─────┼─────┼─────┼─────┼─────┼──────┼──────┤
│ 探矿权 │  6.0  │  6.0  │  4.0  │  3.0  │  2.0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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