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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九)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努力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要认真研究,切实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依据和参考。规划应充分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上级规划的内容。
  (十)扩大规划公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在草案初步形成后,除需要保密的之外,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十一)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发展规划纲要和重要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市级重要规划由市规划协调办提请市咨询委主持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二)注重规划相互衔接。各级各类规划发布之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市级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规划由市规划协调办负责协调衔接,重点是衔接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等,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政策效果相互抵消。市规划协调办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市级职能部门主持;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决定。各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凡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主动进行衔接,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十三)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市级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外,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市政府同意”的名义发布。跨市的区域规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发布。跨县(市、区)的区域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批发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县(市、区)规划的审批,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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