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发展规划纲要应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要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四)切实强化空间规划功能。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力的“红线”。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确定区域内空间组织和具体布局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五)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简化对竞争性产业发展方向、产品产量的描述,不应将扶持特定企业作为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特点,着力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六)注重研究编制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区域是,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地区,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城镇密集地区,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人口、经济增长等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要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二、切实规范编制行为,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七)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协调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经贸、农经、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立项、编制和审批工作,协调跨区域空间规划的审查,并提交协调会议审议。市规划协调办在综合各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市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通过。
(八)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编制区域规划必须履行立项程序,县(市、区)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后进行;市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立项后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立项文件安排,列入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