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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要实施在线监测,由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四)拟实施改造的应关停机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五)对于到期不能关停的机组,由盟市和企业协商提出等容量置换关停方案,按期完成关停任务。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关停小火电机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确保如期实现“十一五”小火电机组的关停目标,完成电力工业能源消耗降低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工作组统一负责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本地区关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明确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关停目标和年度关停计划,负责制订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
  发电企业是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目标和年度关停计划,制定关停方案,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关停方案应包括责任分工和机组关停后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内容。
  (三)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自治区经委要尽快研究自治区电网内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火电厂,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自治区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改进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
  2.电网企业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并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证电网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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