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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违规电厂而提出的置换机组容量54.95万千瓦,其中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75万千瓦、神华准能公司20万千瓦和包头明天科技11.2万千瓦。
  2.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除了用于置换违规电厂关停的机组外再关停168.4万千瓦,其中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63.3万千瓦,未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105.1万千瓦。
  3.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其它地方业主机组中,除背压型机组外,其它机组14.45万千瓦一律关停或改造。
  二、“以大代小”原则
  根据《通知》有关“上大压小”的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区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237.8万千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相应增加“十一五”我区电力建设规模。依据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结合我区“十一五”城市发展的热力需求,我区将在国家增加的“十一五”电力建设规模中优先考虑以下几类项目:
  (一)为解决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违规项目而提出的关停置换机组用于恢复建设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一个违规电厂。
  (二)优先安排关闭电厂的企业在大中型城市建设“以大代小”的大中型热电联产项目。在中小型城镇鼓励建设背压型热电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鼓励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大中型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新建机组或在役机组改造要与原供热机组的关停做好衔接。
  (三)按照《通知》要求,企业替代关停机组容量达一定比例的新建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因此在国家给我区增加的“以大代小”电力规模中优先安排关闭电厂企业新上电力项目,新建项目容量执行《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支持按照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集中供热规划,已落实生物质能来源、同步建设热网并落实热负荷的地区,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
  三、关停措施
  (一)列入关停计划的常规火电机组,应及时关停。到关停期限后,电力监管机构将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二)列入关停计划的热电联产机组,要尽快提出热源替代方案。要结合热电联产规划,以“上大压小”或在役机组供热改造,按“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的原则予以关停。在大中型城市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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