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节能政策扶持
(三十二)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分两年到位,增加部分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市科技发展资金增加部分和市财政预算内按照4:3:3予以安排,重点用于扶持节能产业和节能中介组织的发展、节能技术改造、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运用、节能宣传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三十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融资服务,加大对重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降耗项目进行担保。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速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三十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上网电价,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进一步实施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三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对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政府采购,要积极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三十七)实行节能表彰奖励。市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工作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标兵”称号,并在下一年的全市大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评比和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节能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基础工作
(三十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