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节能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六)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电平衡测试,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必须开展能量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监督、指导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对能耗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在电力、纺织、建材、化工、造纸、化纤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行业节能示范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十七)提高区域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环保与质量技监部门不得新审批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对在供热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
(二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发电调度新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九)推广节能新机制。对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具有量大面广特点的重点节能工程,如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工程,因地制宜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服务质量承诺、节能自愿协议、大宗采购、设备租赁等行之有效的节能新机制。
(三十)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别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三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耗能方面的自律指导和辅导,协助制订行业能源利用和节能指标体系、评估体系,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和指导;研究各行业国际和国内能耗水平,建立相应数据库;积极为企业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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