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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照明节能工程。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

  (十)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工程。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十一)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积极引导鼓励纺织、化工、建材、化纤、造纸与印染等行业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现状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鼓励用电系统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集成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十二)扶优汰劣工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循环经济“1221”示范工程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产业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企业在淘汰期限之前一律不享受国家、省和市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淘汰期限前实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在2007年底前,完成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整治任务。实施重点用能单位三年淘汰落后产能行动,到2008年底,全部淘汰高耗能工艺和设备。

  (十三)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工程。加快太阳能推广利用,研究制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每年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大力组织推广。对既有建筑物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探索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利用太阳能技术,部分替代和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十一五”期间,推广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00万平方米。加快发展集约化的秸杆、沼气利用项目,进一步提高生物质能利用水平。加快城市垃圾发电和热力利用步伐,到“十一五”末,新增垃圾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5万千瓦。积极探索风能利用。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扶持力度,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扣减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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