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手续提供方便。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三)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第十四条 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养犬人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和号牌。对健康的犬只,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登记、免疫。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档案,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可以查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