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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9号)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职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外省市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行使管理监督职能。

  第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进沪;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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