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2007年森林防火命令
(辽政发〔200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全省已进入森林防火关键时期。由于春季风大,气温回升快,野外火源多,以及去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干旱等原因,将使全省今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更加严峻。为有效预防、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安全,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落实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特别是对重点防范区要落实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等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对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和高火险区要组织由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深入一线开展隐患排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深入到各自的联系点进行检查。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森林公园要加强旅游重点时期的防火工作,做到死看死守。林区的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按照当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清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林区森林安全。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继续组织开展好查处野外用火专项整治行动。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停办任何野外用火审批,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违规违法者,一律从严给予经济和治安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