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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6]126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劳动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新招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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