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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济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夫妻离异或丧偶后且未再生育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二个子女的,凭证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无合法婚姻关系的;
  (二)有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行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长期出国人员且尚在国外(含港、澳、台)的;
  (四)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的;
  (五)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变更、撤销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批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日起无效;
  (二)违法再生育子女的,自违法再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有一个子女又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自始无效。
  第八条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公民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做出撤销决定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撤销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九条 对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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