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济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人口字[2006]10号 2006年3月3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经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济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情况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未生育过子女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经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认定符合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二)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在职人员经女方所在单位驻地的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及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一)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落户的,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