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委、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1、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评。由财政、卫生部门定期组织绩效考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数量、质量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程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评,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绩效考评挂钩,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2、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
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1、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2、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