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对象取得的从业资格等考核指标给予适当补助。
4、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
5、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
6、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补助方式
1、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坚持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经费补助,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位或综合补助定额(项目价格),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进行会计核算,结合考核评价结果核定补助,不再按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经费。
补助经费可实行预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以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预拨金额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补助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情况、项目资金投入进度、用款计划书等拨款依据,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补助经费的预拨和结算,其中:对不能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财政按照国库授权支付程序,通过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卫生局予以核拨。
2、专项补助支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3、离退休人员经费等补助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离退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补助。
4、补助经费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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