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07]153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
为明确我区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
一、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包括: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