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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7〕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10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经济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全省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共享信息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督促各部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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