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经过五年多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实践证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二、明确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及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速县域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