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十项民生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7]16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迎接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自治区政府决定重点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其中“城乡医疗保障工程”由卫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的主要任务。“城乡医疗保障工程”包括七个方面具体工作。一是实施好投资5.6亿元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二是加快农村牧区卫生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认真开展达标评估工作,力争有40%的旗县基本达标;三是进一步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机构房屋、设备和人员队伍建设,完成303个苏木乡镇卫生院、18个旗县医院、20个旗县妇幼保健所、14个旗县蒙医医院建设任务;四是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建设布局,实现每个苏木乡镇至少有一所标准卫生院、每个嘎查村有一所标准卫生室的目标;五是在95个旗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农牧业人口覆盖面达到100%,参合率力争达到85%以上;六是加快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自治区将选定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试点,各盟市所在地也要抓好2至3个试点,积累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经验,制定出台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双向转诊制、药品零加成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七是全面开展设置济困病房和门诊,使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免收挂号费、减免10%以上药费和20%以上大型设备检查费的优惠。
二、明确实施工程的责任。卫生厅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中蒙医处按职责负责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与检查指导工作,卫生厅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与督查工作,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卫生局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真正把城乡医疗保障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自治区卫生厅将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务必于每季度初的10日前,将上季度工程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送卫生厅办公室。
联 系 人: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