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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和面积为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部门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八、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建立和完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方法,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核,确保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在用地报批和审核环节得到落实。沈阳、大连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要比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提高10%以上。建立土地利用效益考核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市际调剂机制。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要在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组织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进一步加大土地挖潜力度。坚持存量优先、消化闲置、盘活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继续对城镇存量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实施挖潜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居民点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空心村”现象。积极整理、复垦生产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挖损、塌陷、压占的废弃地。进一步加快“五点一线”沿海产业带开发建设,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开发利用废弃盐田,因地制宜组织填海造陆。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确需使用集体土地新建项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手续。农村新增宅基地应主要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得以土地置换、城乡土地挂钩为名大拆大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九、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认真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清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认真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清理“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集中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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