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根据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和城镇基准地价水平等有关增减因素编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前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中列支。
强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禁止通过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搞招商引资,不得以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提供“优惠政策”。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或修改。
加强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要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应按政府出让国有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比例缴入国库,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比例,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地方财政足额缴纳。对历史上违规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缴清;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该地区用地审批。
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为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从2007年1月1日起,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以调动各地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