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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实施土地批后定期核查。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批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各市、县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防止土地囤积和闲置。对已批准用地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明确竣工期限;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形势定期分析制度,为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加快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问题。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尽量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一般不低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总额的3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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