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以“流转”为名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批准通过“以租代征”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管理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论证把关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加强对项目用地选址、产业政策、征地安置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内容的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得通过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的前提下,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中,村民住宅要向小城镇或中心村集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供地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严格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经营性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要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产出效益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作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先决条件。新建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执行《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坚持“先补后占”和按质量折算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