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措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有所抬头,严把土地“闸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 、战略性问题。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又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时期。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增长。解决越来越突出的人地矛盾,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市、县(市)、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耕地保有量以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从2007年起,省政府将国务院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分解给各市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并以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