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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0)行政复议制度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要求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能过多干预市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主要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国家权力本位走向公民权利本位。承认我们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即职权法定、职责分明、权力有限、权力制衡的政府,是政府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一个很大的进步。行政复议法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宪政框架内的重要法律,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产物。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顺应历史潮流,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11)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化、制度化,是人民利益至上的法律体现。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勇于纠正所犯错误,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纠正权力行使中出现的偏差,保护公民的权利。行政复议法就是这一理念在制度层面的具体落实。因此,贯彻行政复议法,就是贯彻党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是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12)行政复议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解决“三农”问题,实现民富、民丰,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县级政府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极为丰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是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总体要求。要实现这些要求,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这些新理念设计成制度,提供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确保新的法律制度在农村得以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将这一监督的启动权掌握在农民群众手里,一旦发生行政机关有损害新农村建设的行为,农民群众就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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