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正廉洁办案,树立起“复议为民”的良好形象。始终把办案质量视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生命,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批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被依法纠正,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一大批合法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得到维持,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做法,既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和拥护,更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由衷感谢。
(8)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推进。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好本机关复议案件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指导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做好工作。对于下级的请示,有权答复的,及时答复;下级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案件,凡是到上级征询意见的,都认真地提出参考意见。省、市法制办普遍坚持了每年一次的行政复议工作例会和案例分析研讨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交流办案心得。对于一些下级不便解决的问题,如机构人员问题、领导培训问题、纳入考核体系问题等,上级法制机构予以协调解决。上级法制机构还不断加大对下级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督查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9)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先进地区相比、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说来,一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部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二是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部分群众对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知之不多,特别是农村群众还不清楚行政复议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不懂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有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三是一些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指导、监督力度不够,工作联系不够密切,配合不够协调。四是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得不平衡。部分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是薄弱环节,有的至今不曾受理复议案件,有的不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了也是一味维持,办案质量不高,挫伤了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积极性。五是行政复议队伍还需要充实和加强。个别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复议人员、办公设施、办案经费没有落实。六是少数行政复议案件存有“官官相护”的问题,个别办案人员违反程序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接触,甚至吃请收礼,违法办案。七是部分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还存在问题。有的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到处告状,甚至要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还有个别县政府,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八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上报不及时、数字不准确、类别划不清、填写不完整等问题。九是行政复议制度还不够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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